洪办发〔2009〕10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湖市“工业兴市”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管理区,各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市级国家机关各局院办行、各直属机关和各人民团体:
现将《洪湖市“工业兴市”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洪湖市委办公室
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4日
洪湖市“工业兴市”奖励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按照《中共洪湖市委、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兴市”步伐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洪发〔2007〕2号)中关于“建立激励机制,完善扶持政策”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从财政奖励的角度对市域内所有工业企业和乡镇的相关指标进行激励性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支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落实开发区有关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支持府场、曹市石化设备装备制造业加快集聚等四个方面。
第四条 考核遵循责任明确、公开透明和便于操作的原则。
二、考核工作职责划分
第五条 整个考核工作由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第六条 考核分为三个层次,即数据采集、考核计算和奖励兑现。
第七条 考核所需的数据,包括纳税情况、企业评定、产品认证等,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搜集、过滤、审核、汇总,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其中企业纳税情况分别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情况由市科技局负责提供。名牌产品的评定情况由市质监局负责提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评定情况由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市经济局负责审核汇总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及资料,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经办负责测算奖励资金,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
第八条 为落实洪湖经济开发区财税政策,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年初要确定开发区纳税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办备案)市财政局核定纳税企业的纳税基数。
第九条 每年年底,由市经济局和市财政局将考核奖励情况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查后,向企业兑现奖励政策。所有企业和乡镇兑现奖励金额均由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统一发放。
三、考核和奖励办法
第十条 对洪湖经济开发区、府场经济开发区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2008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从2009年起新增部分全部留开发区使用。开发区当年新增工商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收入全额留用于开发区。
第十一条 凡纳税过百万元的工业企业,当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项税收与前三年纳税最高年份的两税额比较,超过部分按地方留成的30%奖励给企业,由市乡两级按财政分享比例分别负担。开发区企业由开发区全额承担。
第十二条 从2009年开始,对全市工业企业中被评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
第十三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由市乡两级按六四比例分别承担。开发区企业由开发区全额承担。
第十四条 从2009年起,市财政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五条 对引进到本地企业上岗工作五年以上的硕士以上学位人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0.5—2万元异地安置补偿费。
第十六条 从2009年起,各乡、镇、园区每新增一家税收过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当地政府10万元、8万元、5万元、1万元。
第十七条 从2009年起,各乡、镇、园区每新增一家规模企业奖励5000元。
第十八条 市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市级财政对上述企业与乡镇的奖励和补助。
四、其 他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建立工业企业信息沟通机制,防止企业之间、乡镇之间买税卖税和提供虚假信息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09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