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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湖市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洪政办发〔2014〕3号)
【发布时间:2014-02-28】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洪湖市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办法》已经2014年第一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1    


 

洪湖市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市内外企业来我市投资兴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办法(以下简称“优惠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纳税强度5万元/亩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业项目,执行本优惠办法。同一项目分期实施的,按每期投资规模执行本优惠办法。扩建、改建企业符合上述要求的,同等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土地优惠

(一)凡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地价为6.6万元/亩。

(二)征地款分二期向市财政缴纳:第一期为项目签定正式投资合同后一个月时间内缴纳征地款的50%,该项征地款到位后,市政府十日内向项目投资方正式交地;第二期为项目用地挂牌后一周内缴清余下的征地款,该项征地款到位后,市政府一个月时间内为项目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项目办理国有土地招拍挂手续中涉及相关应提取的基金收入,市政府只收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上缴中央、省级部分。

第三条  基础工程配套扶持

(一)对新引进的工业投资项目,市政府负责为项目提供配套的主供水、主排水、主供电、主道路及场区回填(以填至场区自然标高为准)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二)对自市政府供地之日起18个月时间内建成投产的项目,市财政根据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不同程度基础工程建设扶持。具体扶持办法和标准如下:

1.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到1亿元(不含1亿元)的,市财政按1万元/亩的标准扶持

2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的,市财政按2万元/亩的标准扶持。

(三)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纳税强度达到8万元/亩或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类项目,可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方法落实更加优惠的基础工程配套扶持政策。

第四条  税收奖励

(一)所得税奖励。新办工业企业在约定的建设周期内建成投产后5年内享受所得税奖励,前2年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3年将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用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二)个人所得税奖励。对外地来洪湖工作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采取个人申报,3年内地方留用部分征后即期全额奖励给个人。

(三)其它税收奖励。对新办工业企业的耕地占用税,实行即征即奖;土地契税实行先征后奖,自市政府供地之日起18个月内按要求建成投产的,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行政审批及相关规费减免

项目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行政审批中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垂直管理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政府委托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结算;中介服务机构本着“公平竞争、效率优先”的原则,放开市场准入,其收费原则上按照低于国家行业下限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

第六条  服务保障

(一)全程帮办制。对重点工业项目,成立由市级领导、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园区项目服务专员组成的“项目帮办小组”,负责代办客商委托办理的所有手续,为项目提供全过程、全方位服务。

(二)用工服务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企业组织招工,实行厂校挂钩、定向培训,培训经费政府予以补贴。

(三)检查申报制。凡执法部门除税务、环保、消防、安监外需要进入工业企业检查的,须报市政府分管工业副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企业违反规定确需处罚的,处罚方案须报市纪委书记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其  

(一)项目用地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其所需征地款挂牌价与本政策规定的综合包干地价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分别报经市政府分管工业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进入用地办证程序。

(二)项目供地后,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市政府退回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项目开工后,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土地闲置达2年的部分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三)所有项目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其中包括:容积率0.5以上,建筑密度40%以上,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7%,否则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额,以市招商局会同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投资的评估结论为准。企业按本办法应享受的有关优惠由企业向市招商局申请,经市政府财经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兑现。

(五)本优惠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引进的项目按照原洪政规〔2011〕8号文件有关规定和所签订的投资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六)本文件有效期二年。

(七)本优惠办法由洪湖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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