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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促进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4】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为打造最佳投资环境,推动全市经济跨越发展,特制定洪湖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适用范围: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以上、按合同约定期限建成投产且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业项目。

第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国家规定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同时不得低于土地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征地款分二期缴纳:项目签定正式投资合同后一个月内按每亩1万元的标准缴纳,挂牌前缴清余款。

第二条  对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分档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1亿元(不含1亿元),经认定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不含2亿元),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4%给予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2-3亿元(不含3亿元),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5亿元(不含5亿元),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6%给予奖励。固定资产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土地款。

第三条  对符合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科技含量高、贡献率大、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达2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优质项目,根据企业需求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由政府代建项目厂房设施等重资产,企业在签约后5年内回购。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年补贴。

第四条  对租用工业地产的优质项目,前两年租金50%给予补贴。

第五条  对主导产业项目给予产业基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 10 亿元以上的项目可设立专门基金支持。

第六条 按合同约定期限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前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前三年按所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进行奖励,后三年按所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

第七条  对企业新录用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按照200-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培训补贴。

第八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除外),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兑现时间为项目正式投产后,由中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核实,投资强度、建设进度符合合同约定即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一个项目安排一个项目秘书服务。

第十条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项目,除了适用本办法外,还可采取“一事一议” 、“项目带政策”等更加优惠的办法:1、实际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2、投资强度超过150万元/亩的;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4、将集团公司总部注册在洪湖的;5、通过合资、参股、并购等方式盘活困难企业和问题项目的;6、产业转移项目整体搬迁的。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扶持及奖励资金均纳入市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预算。按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制订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原有规定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湖北省、荆州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市政府财经办、洪湖市招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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