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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号公示—反馈问题45】洪湖市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45整改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18-03-07】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按照省环保督察整改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试行)>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4号)、《关于规范报送我省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资料台账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28号)的要求,现将我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44的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截止督察时,长江干流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还存在220个违法违规设施或项目(涉及洪湖长江干流的只一处天久化工)。

二、整改目标

完成违章设施的拆除

三、整改措施

1.2017年5月10日前,对全市长江干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所有违法违规设施及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2.积极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违法违规及项目的拆除取缔工作,适时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3.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整治专项督查行动,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到位,坚决杜绝死灰复燃。

四、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1.我市长江沿线有13处水源地保护区。我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13处水源地范围内所有违法违规设施及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划定了一、二级保护区范围,统一设立了水源地保护区警示标志牌52处。

2.全市长江沿线共有12处饮用水源地不同程度的存在水质安全隐患。其中乌林、龙口、新滩北洲、燕窝、石码头等5处水厂取水点保护区内砂石堆场等违章设施已拆除(包括石码头水厂上游海事搜救中心公务趸船已迁移)并修建防护网和堤坡进行生态恢复和挖沟断路防止恢复重建。

3.涉及环保督查通报的天久化工由市经信局负责,已经拆除了设备。

五、今后工作打算

一是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议由水源地所在乡镇政府对水源地保护工作承担主体责任。二是加强水质监测。建议环保部门在长江中上游地区建立源水监测预警系统,确保入厂水水质合格。三是完善水源地保护巡查机制。各乡镇水厂加强水源地日常巡查,实行“三有”管理,即:有专人巡查、有巡查制度、有巡查记录。四是建立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和相关乡镇密切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水源地保护的违法行为实施打击。五是加大水源地保护政策宣传力度。让当地群众知晓并参与饮用水源地保护活动,包括设立水源地保护举报电话等,共同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18年3月7日-2018年3月13日,共7天)向洪湖市水利局反映。

联系方式

直接责任人:陈勇兵          电话:0716-2207348

承  办  人:范道荣          电话:0716-2200163


洪湖市水利局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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