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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政办发〔2018〕27号)
【发布时间:2018-07-02】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洪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7日

 


洪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洪湖市委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洪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省、荆州、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用于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省级精准扶贫“五个一批”转移支付资金;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财政性资金。

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用于扶贫开发的财政扶贫、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革命老区建设等资金;用于贫困村农村基础设施的国土整治、农发项目、农田水利、农村“一事一议”奖补、现代农业、农村公路、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电网、村卫生室等建设资金;用于贫困村农业生产的农技推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防灾减灾等资金;用于贫困村生态环境建设的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造林补贴、经济林工程、农村环境整治等资金;用于贫困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教育、卫生、文化等资金;用于民生的农村低保、“五保户”供养、危房改造、扶贫搬迁、惠农补贴新增和集中使用部分、新型农民培训等到村到户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围绕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四条 市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中省下达扶贫资金总量的90%落实配套资金;按当年可支配财政收入增量的20%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当年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60%安排用于精准扶贫。

第五条 中央、省级、荆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明确指定单位或项目的,按指定项目用途使用;没有明确指定单位或项目的,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资金统筹安排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每年确定统筹安排资金的权重,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一)贫困状况主要包括:贫困村、贫困人口数量、年度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规模等,以市扶贫办认定数据为准;

(二)政策任务主要包括: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贫困革命老区和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

(三)脱贫成效主要包括: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市政府统筹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洪湖市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洪政办发〔2016〕42号)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六条 乡镇区办应按照中央、省、荆州、市扶贫政策要求,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项目。重点支持产业发展,社保政策兜底,医疗救助,教育助学等精准扶贫重点项目。按程序报市扶贫办审核,市政府根据市扶贫办审核意见和全市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七条 市财政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按下达到乡镇或部门资金总额的4%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项目设计、造价、招标(政府采购)、监理、项目资金监管等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负面清单):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地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市财政局分别商市扶贫办、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的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在法定时限内及时拨付资金,同时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的通知》(鄂财农发〔2015〕127号)、《洪湖市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洪政办发〔2016〕42号)有关要求,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项目库建设,落实统筹资金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机制,规范有序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二条 为加快预算执行,通过建立提前下达、分期下达、分批拨付、先预拨后清算机制,资金预拨、分年验收、分年结算机制及资金按任务完成情况同比例下达的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二)扶贫部门负责拟定扶贫发展方向相关因素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汇总掌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监督检查等相关情况。

(三)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政策性扶贫、项目扶贫支出方向的相关因素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将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

(四)乡镇是项目建设实施的主体,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必须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管理、责任“五到乡镇”,落实乡镇法人制,并按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要求运行,做到资金核算管理到项目,并严格实行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到户项目实行“一卡通”直补到户。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资金,对项目和数据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精准扶贫规划和年度资金统筹方案,结合扶贫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分类建立和完善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要求提出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途、投资补助标准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收到财政资金拨付文件后30日内报市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备查(案)。

第十六条 规范报账程序。按照“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的原则,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程序。报账程序如下:

(一)市扶贫办根据市政府年度扶贫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分管副市长、负责常务工作副市长签批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领导签批意见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需要做好项目预算、设计、造价等工作。按程序办理招标或政府采购手续,并签定项目施工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

(三)乡镇财政所根据合同约定可采取预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按工程实施进度(不超过合同总额的80%)和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拨付资金三种形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拨付时,申请单位提供以下真实有效凭证:

1.项目预付款

(1)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文件;

(2)施工(供货)合同;

(3)预付工程款申请表;

(4)项目监理提交的开工证明;

(5)收款收据。

2.项目进度款

(1)中标通知书;

(2)施工(供货)合同;

(3)工程(材料)税票;

(4)报账申请表;

(5)项目建设明细表;

(6)项目监理提交的工程价(进度)款支付证书。

3.项目竣工结算款

(1)中标通知书;

(2)施工(供货)合同;

(3)工程(材料)税票;

(4)报账申请表;

(5)项目建设明细表;

(6)竣工验收表;

(7)同级审计部门(受审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四)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由审计部门(受审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建设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乡镇财政所根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拨付除不超过3%工程质保金外的工程余款。

(五)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计部门(受审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将资产移交到村,并办理相关资产移交手续。

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比照上述报账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制定。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市扶贫办、财政局、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村、项目实施单位要对其所管理的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基础信息、扶贫政策、相关资料等进行全面公告公示。

(一)公开内容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荆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2.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3.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4.脱贫攻坚规划。经省、荆州、市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5.市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市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实行市、乡、村三级公示。经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6.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市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7.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市、乡、村三级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8.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9.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二)公开方式

1.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2.乡镇、村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3.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十九条 按照“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原则,明晰扶贫部门、财政部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管责任,并作为纪检监察、审计、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依据。相关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审计、检查等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财政包村专管员、群众监督、中介参与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检查,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减少检查次数,减轻基层负担,推动监管全覆盖。

第二十条 市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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