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九)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
(十五)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