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
(一)完成国家、湖北省和荆州市统计局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湖北省和荆州市统计局统计标准和统计报表制度。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制定我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统一领导和协调洪湖市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我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我市在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我市地区生产总值、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和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我市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基本统计数据。
(六)对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审批或备案本市内各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乡镇、企业统计业务基础工作,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八)按照规定,对我市各地各部门统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与奖励,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我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九)统一核定、管理、公布我市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发布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十)统一管理我市所属的地方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十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