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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5-07-22】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全市水利行业依法行政工作,组织起草有关水利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发展及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指导乡、镇、办事处、管理区区域和流域水利规划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拟定全市水利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提出国家下达我市财政性资金的水利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乡镇、办事处、管理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和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办事处、管理区供水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排涝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乡镇、办事处、管理区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排涝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洪湖市防汛抗旱排涝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八)指导、组织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主管全市河道、堤防、湖泊、涵闸、泵站、分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排灌区水利工作,指导市内江河湖泊闸站的治理和开发,指导、组织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办事处、管理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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