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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发布时间:2017-09-10】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提出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地质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国土资源、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乡、镇、办事处、管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市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全市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工作;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土地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土地统计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资料组织、审核、报批工作。(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工作,加强对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及其行为。(八)承担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监督检查乡镇办区国土资源所(分局)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利用情况,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建立健全防范国土资源违法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处理来信来访。(九)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并对其执行情况予以监督;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负责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评价报告的审批。(十)负责部分矿种小型矿床勘查报告的审批;负责依法对闭坑储量报告的审批和矿产储量的核销工作;负责本行政区矿产企业编制的基层矿产储量表审查和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及汇总工作,对经批准的国有矿产储量开采、报销、保有和增长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十一)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十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规划,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十三)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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