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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5-07-22】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工作。

(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监督落实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标准。负责革命烈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申报工作。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工作。

(四)负责退役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指导市军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体系,掌握和报告、发布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和使用监督。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协调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及其它社会团体参加救灾工作。

(七)主管移民安置工作。负责移民安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跟踪监测搬迁安置移民的实际生产、生活情况,承办本市移民安置工作。

(八)拟定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农村福利院的建设和管理。

(九)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居)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行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指导城乡社区建设,主管社区服务工作。负责社区服务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推动全市社区服务社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十一)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组织参与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工作。

(十二)主管社会福利工作。制定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和监督,落实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全市慈善事业发展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市婚姻习俗改革和婚姻服务工作。

(十四)制定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发展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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