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和重大问题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三)组织拟订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制定和组织实施市级科技计划。
(四)负责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的政策措施。
(五)组织提出全市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牵头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参与管理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作。
(六)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计划,推进科技创业投资体系建设。
(七)组织制定全市科技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创新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八)组织制定全市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
(九)组织实施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研究制定全市对外科技交流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对外科技交流、合作项目的审核工作。
(十)负责指导、协调市直各部门科技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统计等工作和指导全市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制定全市科普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合理配置科技人才资源的政策和措施。
(十二)归口管理全市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信息工作;负责科技统计、科技新闻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国防科技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乡镇区办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织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管理城镇、经济开发区、重大工程建设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组织对建筑物抗震性能的测定和评定。参与地震发生后的震灾评估,震后的救灾和重建工作。
(十五)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