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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17-09-10】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全市经济运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物价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并提出建议;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论证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方案;负责有关专项改革开放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组织对开发区(工业园区)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有关问题。

(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提出全市重点项目计划草案;安排市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会同相关部门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物流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七)负责组织拟定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洪湖市推进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长江经济带和洞庭湖生态经济区、长江中游城市群等中、省重大建设的战略、规划和措施,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措施。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的责任,提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的政策建议;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提出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发展。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措施;牵头承担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措施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措施。

(十二)参与拟订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政规定和管理办法。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保障、综合立体交通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交通战备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交通战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主管全市物价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本市价格、收费以及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和反价格垄断等市场价格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上级授权和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价格听证工作。

2.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全市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建议;制定全市价格工作规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监测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价格总水平变动,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建议。

3.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4.研究提出市级管理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的原则以及作价办法;对上级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提出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拟订反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办法,研究提出价格调控和监管的建议。

5.组织开展全市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各种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受理价格举报,推行明码标价,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指导并承担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6.负责全市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收费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

7.负责全市涉案、涉纪、涉税财产的价格鉴证工作,承担全市价格评估机构及人员的双认定工作,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工作。

(十五)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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