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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5-11-13】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不断增强我市聚集人力资源能力,打造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战略重点区域和武汉城市圈建设新的比较优势,创新和完善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2020年前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推进“高端人才优先化、本地农民城镇化、外来人口本地化”,积极引导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建立适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发展目标

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落户条件,为居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配套完善小城镇、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吸纳承载人口功能,努力实现“到2020年洪湖市城镇常住人口达到56万人、到2030年达到75万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三、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乡、区和办事处的落户限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简化户口迁移手续。

1、取消引进人才社保、工作年限等落户条件限制。凡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我市引进或到我市工作的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不受社保、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母),可在就业或居住地申请落户。

2、取消投资经商办企业注册金额标准落户条件限制。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企业的,可以不受投资和纳税金额等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母),可以在企业所在地申请落户。

3、取消合法稳定住所产权、居住时间落户条件限制。公民购买成套商品房和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二手房,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购买成套商品房因故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不受产权、居住时间限制,均可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母)落户。

4、取消直系亲属投靠年龄、居住时间落户条件限制。在建制镇、乡、区和办事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不受年龄、居住时间限制,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推进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洪湖市城区、开发区和中心集镇落户。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住城镇居民有合法产权的私有住房)、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四、创新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与非农业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逐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县)级行政区域在我市居住30日以上的(洪湖市内流动除外),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交通优惠、社会救助等权利。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三)健全完善实有人口登记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实有人口、房屋登记和管理工作机制,推进人口相关数据与政府政务平台接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全面解决户口遗留问题。依法登记出生人口、注销死亡人口。出生人口凭合法有效《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注销死亡及其他人员户口,确保应销尽销。对于无户籍人口,应调查核实后予以补登。

五、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措施

(一)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加快推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农村产权公开、规范交易,引导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自愿、有偿地退出“三权”。

(二)切实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政策。

1、健全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进一步增强商品房、二手房和租赁房屋市场的活力,努力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

2、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子女入学保障措施。推进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教育资源,构建全市统一、各级贯通的教育信息化平台,推进教育资源共享,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保障随迁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就业创业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积极推进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医疗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真正享受均等的社会公共服务。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牵一发而动全身。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和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市政府成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指导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公安、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农业、卫计、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新型户籍制度要求,制定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最大限度简化工作程序和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认真分析评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制定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户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相关各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统一落实,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对人口密集区域及拆迁区域的落户要以确保公共服务资源均衡保障为原则,科学设置、合理引导。

(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关联度高,社会各界普遍关注。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和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正确引导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形成合力,为顺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洪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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