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中心城区兴业、兴盛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顺利完成我市中心城区兴业、兴盛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任务,确保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洪湖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主要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的中等偏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且具有租金的支付能力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5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现以2014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1414元为准);
4、家庭成员在市区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
5、新就业无房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
6、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轮侯库对象,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重新审核(无需重新申请)。
二、申报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相片2张(审核材料的人员必须签章并核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3、工作和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4、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租住他人住房的,提交租房合同(并有社区、邻居的证明材料);借住他人房屋的,提交他人提供的借住书面证明材料;直管公房拆迁家庭提供拆迁承诺书;其它住房的,提交相关证明;
5、优先保障证明材料:低保证、残疾证、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未予征收补偿危旧房搬迁、退伍军人、特殊人才等);
6、婚姻证明材料;
7、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其居住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社区予以登记,并将申请材料报新堤办事处。
2、新堤办事处或受理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属社区或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合格家庭的申请材料报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中心。
3、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城区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报民政部门认定,经民政部门认定合格的报房产管理部门审定后,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在洪湖市房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配租轮候库。根据住房困难、经济困难、轮侯时间等因素采取综合评分,按照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分批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摇号对象,未摇号的对象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2015年1月1日以后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或自有私有房产的;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商业用途房屋的;
4、2015年1月1日以后转入中心城区户籍的;
5、有精神疾病的个人。
五、公共租赁住房地点
1、兴业小区公共租赁住房位于跑马路延伸段。
2、兴盛小区公共租赁住房位于友谊路西侧。
六、申请时间
(一)发布公告(时间:2016年元月8日至2016年元月15日)7天。
(二)申请(时间:2016年元月10日至2016年元月29日)20天。
(三)住房保障中心与社区共同完成初审工作并进行公示(时间:2016年元月30日至2016年3月8日)30天(春节7天假日除外)。
(四)民政部门完成收入审核工作、房产管理局完成全面终审工作(时间:2016年3月9日至2016年3月18日)10天。
(五)由市政府办、市民政局、新堤办事处、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评分专班对申请家庭进行保障性住房综合评分(时间:2016年3月19日至2016年3月28日)10天。
(六)由市政府办、市纠风室、市民政局、新堤办事处、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调查专班进行抽样调查(时间: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4月5日)7天。
(七)确定入围的申请家庭在政府门户网,所属办事处、社区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和异议不成立的发放轮候顺序证,采取排序选房或摇号分配。洪湖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中心咨询电话为0716-2431593。
七、申请地点
申请人到现居住所在地社区申请。
八、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九、监督管理
1、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中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直接参与摇号。
2、申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登记。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的,对其家庭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3、已安排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又放弃配租的,轮候2年后可以重新申请。
4、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过程中,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对抽样调查不合格的社区,由房产管理部门组成专班对该社区所有申请人重新审核。
十、本方案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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