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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以奖代补”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05】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功能作用,确保已建成各项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5]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以政府引导、部门协助、乡镇组织、农民主体、市场运作、专业管理为原则,通过政府推动,市直有关部门、乡镇、行政村、农户四级联动,分级负责,规范运行,构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二、各级职责

各乡镇、建制村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已投入使用的垃圾收集清运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乡镇职责。乡镇是“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各村履行管理责任。具体要求做到:

1.建立设施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对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清运设施等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编号、造册,建立管理档案。对设施管理责任人、工作职责和监督方式等进行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2.统筹安排设施管护队伍建设,督促落实村级环保管理人员、卫生保洁人员和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垃圾收集清运情况的检查,每季度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各村进行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记录。

4.做好各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垃圾收集清运情况的年度考核,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5.鼓励实行垃圾分类管理,对危险废物垃圾实行报告、登记、转移制度,定期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二)建制村职责。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方面,各建制村是业主单位,履行本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村规民约,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人员(简称村级环保管理员,村级环保管理员由村里推荐确定后,报乡镇备案,原则上一个建制村聘请1人,也可由村干部兼任)。

村级环保管理员职责:

1.观察村内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系统的运行和养护状况,随时关注出水流量和水质,发现污水处理系统有淤泥堆积堵塞、人工湿地水生植物调谢、管网和窖井盖破损、处理池开裂渗漏、出水流量和水质不正常等现象时,应立即反馈信息,并及时联系疏通和修复;

2.定期对污水处理站的绿地和生态湿地中的杂草进行清理;

3.加强用电安全和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在垃圾清运方面,每个建制村要聘用1-2名卫生保洁员负责对公共场所、河道重点部位、村落道路两侧等垃圾进行清扫入池(桶),及时清运、转运至垃圾填埋场,并向群众宣传垃圾收集、房前屋后卫生整治工作。

(三)市环保局职责。负责对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结合现行体制,纳入日常管理。负责培训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村级环保管理员,组织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性监测,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方案,促进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四)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将垃圾收集清运和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落实、核定和及时拨付。

(五)市住建局职责。负责按市场化运作等方式统筹全市农村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工作。

三、日常运行管理

各建制村作为业主单位,要履行垃圾日常清扫和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管理责任,各乡镇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做到:

(一)保持污水管路畅通、设施运转正常、湿地水生植物生长良好,做好污水处理站绿化带和生态湿地的管护,及时清理杂草。

(二)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组织检修,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不得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禁止人为损坏行为发生。

(四)按环保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完善相关措施。

(五)各乡镇要建立日常运行巡查报告制度,对各村污水池、排污管道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对出现堵塞、管道破损等问题,要及时做好修复整改工作,消除隐患。对人工湿地设施各村每四年要进行修护或更换,确保运行效果。垃圾清运保洁人员要对各村垃圾收集池、垃圾桶内的垃圾及时清运、转运至集镇垃圾填埋场,减少垃圾滞留。

四、建立“以奖代补”管理机制

(一)原则

按照“市镇村共担,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财政补助一点、乡镇财政出资一点、村承担一点及向上级争取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市成立两个专项资金,按照一定比例落实,确保我市“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资金落实到位。

(二)对象

农村环境整治示范村庄。

(三)奖惩标准

1、设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专项资金。(1)村级环保管理员工资每月市按40%以奖代补,乡镇和村自筹60%。(2)日常维护费用。市政府按照集中式无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年奖励1200元/套的标准,对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维护费用进行奖补,不足部份乡镇、村自筹解决。

2、设立农村生活垃圾清运专项资金。(1)垃圾车辆人员工资每月市按40%以奖代补,乡镇和村自筹60%。(2)清运车日常维护费用,市政府按照每辆车每年按1200元/辆的标准,对村垃圾清运设备进行奖补,不足部份乡镇、村自筹解决。

3、由市委新农办统筹安排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资金运行办法不变,人员工资筹资比例和数额服从市委新农办统筹办法。

(四)奖惩办法

对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管护或清运符合市规定要求的村除兑现上述奖补资金外,每年给予资金奖励5000元,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造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日常垃圾未清理或垃圾堆满未清运的每次扣款2000元,并视情况扣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农村垃圾清理工作以奖代补资金。

1、未落实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的;

2、污水处理设施无进出水或进出水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3、人为破坏设施的;

4、造成群众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组织领导机制

为加强对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长效管理,市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新农办、住建局、环保局和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镇(区、乡)长为成员的“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将工作负责到底,将责任落实到人,将管控负责到位。

六、其它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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