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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7-02-17】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参照上级政府相关规则,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组成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各局(办)的局长(主任)组成。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职,为民务实,清正廉洁,勤勉担当。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按照分工协作方式开展工作。

市长外出期间,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做到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助支持;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市长,其中的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含有明确分工的正科级干部)在市长、副市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制发规范性文件,履行行政职责。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努力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促进发展成果共享。

第十一条  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坚持“一主两翼“发展思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理优化经济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发展实体经济,强化创新驱动,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打造富强洪湖、绿色洪湖。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第十三条  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制,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第十四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和管理措施,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构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政务服务体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推动简政放权,逐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再造行政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企业登记注册“一表通”制度、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表制”制度、工业项目全程代办制度;健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智慧政务,促进政务服务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第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领导集体学法制度,每年举办依法行政专题学习活动不少于2次,并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  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在提交市政府讨论之前,必须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

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工作,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重要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负责或授权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当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严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一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大事务、重大项目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应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区办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政府工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条  推进电子政务信息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提升政府网站建设水平,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提供完善的网上办事、查询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诉求表达渠道,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改革完善信访制度,推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第八章  完善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政府,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以及垂直管理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人武部、各党群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荆州市委市政府,以及洪湖市委的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通报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

(三)决定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过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同,政府全体副主任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况邀请咨询委员、有关专家等人员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荆州市委市政府及洪湖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市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议案;

(三)审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

(四)讨论市政府拟提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议案和市政府拟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研究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事项督办落实情况等事项;

(七)研究由市政府作出的重要表彰、奖励、表扬决定及行政处分等事项;

(八)研究其他需要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或受其委托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根据需要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安排。

第四十条  对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区办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强化督查落实

第四十一条  推行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四十二条  完善大督查工作机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抓督办、全员抓落实的大督查工作格局。督查督办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实行限时办结、定期通报制度,对重大督查事项挂牌督办,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年度绩效考核。 市政府对以下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检查: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荆州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二)《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所决定的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推进情况;

(五)人大决议、代表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

(七)重大信访包案、积案化解情况;

(八)市政府以任务派遣单安排的各项工作;

(九)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十章  严格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公文处理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优化和完善办文流程,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对于其他各级各地政府要求本级政府处理、上报、审批的办理类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后,转呈各科室、各分管副主任和分管副市长办理;重大事项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对于需要市政府领导阅知的阅件和批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阅批意见后,按意见传阅、传批。

第四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向上级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下发通告、通知、通报以及批复,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致函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文件,一般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主任或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联系、商洽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函件,由分管副主任签发。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必须印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经相关部门会签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签发。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如涉及对其他单位、对各乡镇办区提出有刚性约束必须执行或配合执行的,需先报请市政府审定,并冠以“经市政府批准“等字样。严格控制公文数量和篇幅,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  加强纪律和廉政建设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建设廉洁政府,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办公室主任离洪出差,应事先向市长报批,副市长、办公室主任休假,应事先向市长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洪出差,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批,离洪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遵守并坚决执行中央和各级党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的“六条意见”以及荆州市委“七条意见”,扎扎实实抓整改,认认真真抓落实。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节约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按规定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国(境),必须按外事规定办理手续。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活动经费。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解决实际困难。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调研。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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