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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8】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各乡镇区办中心学校、市直各学校(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关于规范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规范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


洪湖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关于规范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落实《省教育厅 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鄂教基〔2016〕13号)精神,根据我市小学的实际情况和家长的要求,经市教育体育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就我市规范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校托管服务范围

全市各公办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二、在校托管服务原则

家长主体  学校主导  服务为主  全面监管

三、在校托管服务条件

1.学校必须书面征求学生家长的意见,确定家长具有托管意愿;

2.学校在人力物力等各方面具备托管条件;

3.学校有专门接送学生车辆的,须事先制定方案,确保所有乘车学生能按时、安全上下学;

4.学校在托管服务中含有进餐、午休等内容的,需事先制定方案,确保所有进餐、午休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饮食安全。

四、在校托管服务程序

1.全面宣传政策。全市各公办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要将《省教育厅 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鄂教基〔2016〕13号)文件内容采取张榜公示、下发宣传单等方式,对学生家长开展全面宣传,并在校内设立咨询点,对学生家长进行政策解答,确保文件精神全面、准确传达到每一名学生家长。

2.书面征求意见。小学生是否参加托管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各学校必须书面征求每一名学生家长的意见,得到家长同意后方可启动,对不愿意参与的学生家长绝对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市教育体育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全面跟踪了解学生家长的自愿情况。

3.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要指导同意参与的家长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要具备广泛的代表性,要根据各校学生、班额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分工,为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4.制定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家长委员会要在充分征求绝大多数家长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做好托管组织服务工作,确保托管服务的顺利实施。学校要认真审核家长委员会制定的托管方案,保证实施方案符合省厅文件要求。

5.签订托管协议。需要参加课后在校托管的小学生,由家长向家长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家长委员会审核并与家长签订托管协议后,方可参与课后在校托管服务。

6.聘请托管服务人员。托管服务人员由家长委员会聘请,根据托管服务需要,托管服务人员可以从学校教职工中产生,也可以聘请符合条件和工作要求的家长、社会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7.申请上报。凡申请开展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的学校,在完成上述6项工作后,将相关材料向责任督学汇报,经责任督学签字同意后,交审计执法科汇总。各乡镇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要申请开展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的,要由乡镇中心学校统一上报。

8.研究审批。审计执法科将学校申请情况提交局领导,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后,由审计执法科向学校下达《备案许可通知书》,学校方可指导家长委员会开展课后在校托管服务。

五、在校托管服务时间和内容

1.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时间由家长委员会与学校、学生家长协商确定,一般为中午放学后和下午放学后两个时间段。托管时间要与学校正常的作息时间相配套,学校不得为开展托管而擅自更改学生正常的上学、放学时间。

2.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学生自习、阅读、做课外作业、开展文体活动、组织兴趣小组活动等。不得组织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开展收费培训活动。

六、在校托管服务要求

1.托管服务应安排在校园内进行,并合理利用学校现有的设施和条件。学校要无偿提供教室、运动场所、功能室、文体器材,以及托管服务所需的水、电等。

2.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须由家长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各学校要配合家长委员会精心设计、开发适合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服务项目,并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各学校要加强对托管服务的监督和托管安全的监管,负责对托管服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管理指导。

3.开展托管服务所需成本,由参加托管的学生家长共同分担,采取“以支定收、一月一收、先服务后收费”的办法,核定每名学生需要支付的费用。财务收支须由家长委员会执行,并保证不得盈利。家长委员会在每月收取学生费用时,需向每个学生出具收费收据。如果家长委员会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能直接向学生收取费用的,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相关人员代为收取。

4.家长委员会要参考相关劳动法规和当地经济状况,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合理发放托管服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发放情况一月一审核,一月一公示,接受全体家长和参与人员监督。

5.家长委员会要认真审核托管服务人员条件,签订聘请协议,并对托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管理指导。如发现托管人员不尽职、不称职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处理或更换。

七、在校托管服务的责任追究

凡是违反省厅意见或本意见,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教育体育局将依照履职尽责工作要求,责令学校及时整改,并对违规资金予以清退;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校长的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并停办该校的课后在校托管服务行为:

1.未经市教育体育局许可擅自组织托管服务的;

2.借托管之名收费牟利、利用托管费用开支其它项目、存在“小金库”、账外账的;

3.将托管服务变相办成收费补课的;

4.宣传不力、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导致家长信访投诉的;

5.第三方机构调查中,发现存在强制学生家长参加托管的;

6.虚化家长委员会职能,由学校变相直接组织开展托管服务的;

7.出现其它违反省厅文件或本意见规定的行为的。

八、在校托管服务的监督管理

市教体局安排审计执法科对此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在学校开展托管服务期间,由审计执法科牵头,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和二级单位人员,采取普遍审核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托管服务的安全、收费等情况进行规范管理。相关科室、二级单位和学校要抓好分工合作,指导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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