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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1号)
【发布时间:2015-06-15】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重要意义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国务院决定实施的又一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理念;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这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珍惜和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确保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把义务教育事业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一)免费范围。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二)免费标准。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杂费标准执行。其中,初中每生每年340元,小学每生每年210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三)资金来源。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予以安排。其中,中央财政按免除学杂费资金的50%给予奖励补助;我省地方需承担的部分,县级市(含所辖街道办事处)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大中城市(含所辖县级区)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省、市、区财政按2∶5∶3的比例分担。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各大中城市和县级市承担。

    三、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地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凡持有本人户籍证明、务工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居证,经商人员有工商执照者,经务工所在市(区)教育部门审核统一安排在城市义务阶段指定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各地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各地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省财政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城市给予适当奖励。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各地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

    要制订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确保落实到位和逐步提高。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

    要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政府安排。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对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体制改革等相关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在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五、加强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落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在省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由各大中城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实到位。

    (一)落实分担资金。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经费分担责任,落实所需资金,并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

    (二)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需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公办学校一律停止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凡按就近入学原则,由市(区)教育部门同意并签定协议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免除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五)做好宣传工作。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要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同时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水平,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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