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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6、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8、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法律责任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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