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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八条:“合同当事人不得有下列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以虚假的财产权利提供合同担保;

    (二)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三)利用虚假广告或信息,以高额利润诱使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保证金、培训费、设备费等费用;

    (四)当事人无实际履约能力,采取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价款、酬金或者货物;

    (五)为他人实施合同违法行为提供印章、营业执照、证明、银行帐号、凭证及其他便利条件;

    (六)其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应当依法追缴,上交国库或者按规定返还集体、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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