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八条:“合同当事人不得有下列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以虚假的财产权利提供合同担保;
(二)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三)利用虚假广告或信息,以高额利润诱使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保证金、培训费、设备费等费用;
(四)当事人无实际履约能力,采取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价款、酬金或者货物;
(五)为他人实施合同违法行为提供印章、营业执照、证明、银行帐号、凭证及其他便利条件;
(六)其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应当依法追缴,上交国库或者按规定返还集体、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