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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专利纠纷
【发布时间:2015-06-15】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调解范围:

    一、 专利侵权纠纷;

    二、 专利侵权赔偿额纠纷;

    三、 发明人、设计人的资格纠纷;

    四、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纠纷;

    五、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六、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对于前款第二项所列的专利侵权赔偿额纠纷,专利权人单独提出行政调解的,应当同时提交已经生效的确认侵权行为成立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就前款第五项所列的专利纠纷请求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请求提交材料:

    (1) 请求书原件一式两份;

    (2) 专利说明书或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复印件一式两份。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公布、2001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颁布,2001年7月1日施行)、《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2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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