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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范的其他名称
【发布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按有关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他组织的名称,亦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包括:企业集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个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各类经营单位。

    一、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

    企业集团是指以母子企业为主体,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 多种方式,以产权为主要纽带,与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它出现于我国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是我国企事业探索规模经营以期获得更高效率和效益的一种改革尝试。

    国务院于1991年批转了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第一批五十五家试点企业集团;199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工商企字[1992]第96号)。至此,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纳入了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范围。

    由于企业集团仅仅是多个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而其本身不是法人实体,企业集团的登记注册通过其核心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完成,企业集团没有营业执照,并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签订合同和从事经营经营活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集团的企业注册主要是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注册。

    企业集团名称必须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未经企事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集团的名称,亦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确定,一般应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及组织形式(即"集团")。申请企业集团名称时,允许同时申请一个集团简称。

    企业集团的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是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如申请企业集团名称不冠以核心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冠以核心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集团名称由相应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

    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待业经营特点字词一般与核心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语一致。如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及其他主要成员的经营业务广泛,跨若于个行业大类,允许在企业集团名称中不标注行业或经营特点。

    企业集团成员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词,一般分两种情况:

    1、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词,如集团公司、公司(集团)、(集团)公司、**厂(集团)、**中心(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实施后,以公司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核心企业名称应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股份公司"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使用"集团公司"、"公司(集团)"、"(集团)公司'的,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前成立的公司,待根据国务院相应的规范办法出台 后,应进行规范并改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集团股份有公司",不符合《公司法》的,不得继续称为"公司"。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从事多行业、综合性经营的,其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可以省略。

    2、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词。

    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业、半紧密层企业可以使用企业集团的字号。实践中,由于企业集团对外、宣传、统一经营的需要,往往要求将紧密层成员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集团的简称。鉴于这一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经集团协商机构同意,可以使用集团的简称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集团简称后的企业名称的如未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则核企业名称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是由同一外商投资举办的五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成员形成的集团。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词的应是外调投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终止,经集团协商机构决议形成新的核心企业的,可保留原企业集团名称;未形成新的核心企业的,自核心企业的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该企业集团名称同时注销。

    二、企业分支机构名称

    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业单位。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尖当冠以其所从属的企业法人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是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属企业法人一致的,可以从略。

    各专业银行指导性分行、支行、分理处、办事处、营业年、储蓄所,其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专业银行的名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指导性从事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所、其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上级保险公司的名称。

    三、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法人的一种,也是我国的数量上仅次于企业的一种法人。它包括科研单位、医院、学校、机关后后勤部门等。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在管理上又将它们划分为全额拨付预算资金的、差额拨付预算资金的、经费自理的三种。情况有关规定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主要是后两种情况。

    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自身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其名称不论原来称呼,一律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范要求申请和核准。

    实行差额拨款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申请营业登记的,其名称可以按原事业单位名称进行登记注册。

    事业单位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营业性企业的,应当冠以主办单位的事业单位的事业法人名称。

    四、外国(地区)企业或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或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该外国(地区)企业或国际组织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时,其中文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如日本、韩国的"株式会社"应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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