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站如在提交互联网站备案申请时,申报有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等需要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电子公告为我局)前置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但未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导致无法完成备案工作。此类备案申请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若确实必须提供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需前置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的,应在我局限定的日期前(最近一批为2006年3月10日)办理相应的前置审批手续,并将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复意见报我局,我局收到批复后再办理备案审核手续。
二、对于无法在限定的时间前获得前置审批单位批复同意的,可自行删除所备案网站上含有的需前置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承诺书承诺如下内容:
(一)已完全删除备案网站上所有需前置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
(二)在获得前置审批单位批复同意前,不提供相应的需前置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三)全权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个人网站应在书面承诺书上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网站应在承诺书上加盖公章,身份证和公章应和备案时提交的信息相符。
我局在收到承诺书后根据有关规定去掉相应的前置审批选项,办理备案审核手续。各互联网站备案主体应严格遵守承诺,我局将配合相关的前置审批部门对网站的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承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配合前置审批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对于误填前置审批选项但实际没有提供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比照第二条办理。
四、各网站备案主体可用传真方式将前置审批单位的批复文件或者书面承诺书传真至我局,超过限定的时间后,凡没有按照以上方式进行处理的,我局将拒绝备案申请,该网站将作为未备案网站进行处理。
咨询电话:027-83519726,027-83519719
传真:027-83515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