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洪湖市人民政府网站! | 
关于做好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3】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8号)等法律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申报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根据本单位上年度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总额据实申报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暂以上年度末职工档案工资标准申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组织人社部门审定的上年度退休金或养老金数额。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统计口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二)职工医保申报。参保单位原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的缴费方式一律废止,必须按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方式申报缴费。

(三)申报年度与人员异动。此次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作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费核定的依据。参保单位在本核定年度发生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同时调整。

二、社会保险费的核定

(一)缴费单位核定办法。全面实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双基数)分别核定办法。参保单位(含国有农垦企业非农工、农牧渔良种场非农工,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均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人数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人均低于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595元,下同)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应大于或等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对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批准后可据实核定。

(二)缴费个人核定办法。职工个人(含国有农垦企业非农工、农牧渔良种场非农工,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均以职工上年度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低于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基本医疗保险低于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

(三)医疗保险费核定办法。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0%。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18岁以下居民(含学生)缴费标准为70元/年、普通成人的缴费标准为130元/年、低收入家庭60周岁上老人缴费标准为70元/年。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80元/年。

(四)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办法。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由参保人员根据缴费能力自行确定。

(五)其他人员缴费核定办法。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参保人员,按荆州市上年度农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582元)60%至300%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从事农业生产的参保人员,按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300%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三、缴费比例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如下:

(一)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二)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5%、个人缴费比例0.5%。

(三)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比例2%,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4%,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缴费比例2%。

(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率缴费;属二、三类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事故发生率,实行浮动费率。

(五)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为0.5%。

四、有关要求

(一)欠费清理。各参保单位必须核对社会保险欠费,未完成欠费清理工作的单位原则上不办理年度验证和缴费基数申报手续。

(二)责任追究。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应参保职工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凡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以及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验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国家有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行政处罚。对参保单位不提供申报资料或拒绝申报的,一律暂停办理其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手续。对连续两年未申报和登记年检的单位,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

(三)登记年审。参保单位2015年社会保险登记年审验证、换证与2015年度统一申报核定工作一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满两年的,须换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申报要求。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时,须经职工本人、法人代表、工会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职工个人签名确有困难的应在单位进行公示(附件4)。申报资料未能准确反映职工工资、险种不全、非全员参保等情况要附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

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写《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附件3),打印成纸质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和职工本人签字于2015年7月30日前上报。

参保单位申报2015年社会保险费时,要同时提供本单位下列信息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2015年度最新职工工资表;2014年第四季度财务报表。

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地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文泉东路53号)。电话:2424276  2422973  2443656

 

附件:1、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表.docx

  2、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基本情况汇总表.docx

     3、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docx

     4、公示证明和责任承诺书.docx

 

 

                                                                                                                                                                    2015年6月12日

 

 

 



主办:洪湖市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荆州新闻网 网站标识码:4210830008 网站地图
电话:0716-2423691 地址:文泉大道特1号 鄂ICP备05001359号 鄂公网安备 421083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