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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9-22】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现就做好我省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

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二、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一)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明确规定实行全额资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相应职能部门落实;同一贫困人员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资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行业,探索按项目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招用贫困人员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降低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四位一体的健康扶贫模式,对罹患重特大疾病陷入贫困的患者,可采取综合保障措施,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

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做好制度平稳并轨,确保贫困人员保障待遇不降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及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其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提高5%,且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5%。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提高贫困人员大病保险待遇。降低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至5000元以下。一个保险年度内,贫困人员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大病保险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

(三)适时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其调整机制基础上,适时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

(四)体现对贫困人员的适度优先。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省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充分运用浮动费率政策,促使企业加强工伤预防,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

三、强化社会保险扶贫的保障措施

(一)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深入贫困地区、农民工集中的高风险行业、单位和岗位,重点摸清贫困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开展针对性的政策宣传,依法将贫困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二)增强贫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各地要科学整合贫困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增加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工等方式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加强经办窗口作风建设,简化优化流程,推进标准应用,提升服务水平。加大贫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培训支持力度,开展“送培训到基层”活动,提高培训层次和质量。组织实施“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湖北社保共享计划”,将社保服务网络连通所有行政村,实现信息查询、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医保结算、资格认证、金融服务“六个不出村”,打造方便快捷的基层经办平台。

(三)提高贫困人员的医疗待遇和服务水平。扶贫对象认定部门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全部贫困人员信息,医保经办机构对提供的信息(含中途调整数据),要照单全收,全部录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贫困人员医疗保险全覆盖。医保经办机构应将贫困人员的名单在信息系统中作出特殊标识,确保贫困人员按省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得到落实。依托基本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切实减轻贫困患者垫资压力。

(四)加强对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围绕扶贫大局,创新思路对策,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抓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的落实。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扶贫办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与全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数据信息比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为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数据支撑。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作调度,防范廉政风险,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对推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个人,推广其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扶贫政策不落实、廉政风险防范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及时纠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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