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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的审核审批
【发布时间:2015-06-16】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审核审批:(1)社会散居孤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进行认真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湖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两份,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儿童福利证》、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集中供养孤儿:由所供养的福利机构汇总信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属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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