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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9】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8号),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核定的对象

按照政策规定,凡在洪湖市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单位都属申报对象。

二、申报核定政策规定

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统计口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一)工资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费的核定

实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双基数”分别申报核定的办法。参保单位(含国有农垦企业非农工、农牧渔良种场非农工,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均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人数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人均低于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648元,下同)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应大于或等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对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批准后可据实核定。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均以职工上年度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低于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基本医疗保险低于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

国有农垦企业和农牧渔良种场参保的农业职工,依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农垦企业和农牧良种场农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鄂人社发〔2015〕60号),个人缴费基数不再按当地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核定,改为在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范围内,按照实际收入核定。

参保单位在本核定年度发生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同时调整。

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0%。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单位原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的缴费方式一律废止,必须按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方式申报缴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审定的上年度退休金或养老金数额。

(二)缴费比例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如下: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9%、个人缴费比例8%。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7%、个人缴费比例0.3%。

3、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比例2%,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4%,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缴费比例2%。

4、工伤保险。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划分》(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各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我市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共八个档次:0.2%、0.4%、0.7%、0.9%、1.1%、1.3%、1.6%、1.9%。一类行业分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4%。

三、其它事项

(一)欠费清理。各参保单位必须核对社会保险欠费,未完成欠费清理工作的单位原则上不办理年度验证和缴费基数申报手续。

(二)责任追究。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应参保职工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凡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以及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验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国家有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行政处罚。对参保单位不提供申报资料或拒绝申报的一律暂停办理其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手续。对连续两年未申报和登记年检的单位,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

(三)登记年审。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时,须经职工本人、法人代表、工会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职工个人签名确有困难的应在单位进行公示(附件4)。申报资料未能准确反映职工工资、险种不全、非全员参保等情况要附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

(四)申报要求。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写《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附件3),打印成纸质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和职工本人签字于2016年7月30日前上报。

参保单位申报2016年社会保险费时,要同时提供本单位下列信息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2016年度最新职工工资表;2015年第四季度财务报表。

参保单位2016年社会保险登记年审验证、换证与2016年度统一申报核定工作一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满两年的,须换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文泉东路53号)。电话:2424276、2422973、2443656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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