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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9】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和各市、州、县支行:

随着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合作项目的实施,我省社会保障卡发放和应用工作全面推进,金融服务功能效果逐步显现。为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合作,2016年11月24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业银行)签署了《深化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现就落实合作协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障卡的发放

(一)从2015年7月1日起,面向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制发社会保障卡所需的卡基以及加载社保应用和金融应用费用,以及面向农村居民新制发社会保障卡所需的卡基以及加载社保应用费用,可从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合作资金中据实列支。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后重新发放的社会保障卡,按照新制发社会保障卡执行。

(二)从2015年7月1日起,在社会保障卡有效期内,挂失和补换社会保障卡统一纳入省农业银行金融IC卡的挂失和补换卡业务范畴,相应的挂失、补换卡费用由省农业银行承担,不在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合作资金中结算。

各地使用社会保障卡半成品卡(以下简称半成品卡)制作挂失和补换社会保障卡的,其申请半成品卡的流程为:各地人社部门根据需要向当地农业银行提出半成品卡需求量,当地农业银行向省农业银行提交半成品卡制卡申请,省农业银行汇总各地半成品卡制卡申请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信息中心)。省信息中心在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中生成半成品卡制卡数据,并向卡供应商下达制卡通知书,同时,省农业银行向卡供应商提供金融制卡数据。

(三)建立制发卡正常运行机制,简化制卡费支付流程。从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合作项目资金中列支的社会保障卡制卡费,由各地人社部门会同当地农业银行与卡供应商核对制发卡数量、结算资金额度,核对无误后填写《社会保障卡制卡费付款通知单》(见附件,简称通知单),送当地农业银行,并将通知单报省信息中心备案。省农业银行凭该通知单按照行内支付流程,直接将制卡费支付给卡供应商。

对于2015年7月1日以前欠卡供应商的制卡费(省统一招标确定的卡基和加载社保应用费用),由相关县(市、区)人社部门与当地农业银行核对无误后,按照以上制卡费支付流程从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合作项目资金中列支。

(四)各地人社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要加快面向16周岁以下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采集和制发卡进度。要及时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并做好社会保障卡的激活工作,不得无故积压、滞留已制作的社会保障卡。对于因持卡人损毁、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各地农业银行要做好补换发社会保障卡工作。

二、关于社会保障卡的应用

(一)各地人社部门和农业银行要联合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应用环境,推进批量代扣社保费,通过自助终端和移动终端(农行掌上银行)自主缴费,开展医疗保险待遇结算、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农业银行要充分利用面向居住在农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做好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对于已领取了加载农业银行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的城乡居民,各地要将养老金统一归口到社会保障卡发放,不得使用其他种类借记卡发放。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卡的医疗保险结算功能,方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就医时结算医疗费用。

(三)农业银行要推广乡镇自助式服务网点建设,加快建设面向农村居民的远程服务点(“惠农通”服务点),在行政村和村医务室、便民超市等场所布设转账电话及远程服务终端,提高覆盖面和使用率,拓展服务功能,方便群众办理“信息查询、社保缴费、待遇领取、医保结算、资格认证、金融服务”不出村。

三、关于社会保障卡的服务

(一)各地人社部门要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6]22号)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农业银行要选择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开展面向群众的即时制卡服务,方便群众申领和补换社会保障卡。

省农业银行设立“社保业务服务中心”,负责协助人社部门做好社会保障卡制作和发放工作,推进社会保障卡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和服务。各地农业银行要设立相应机构,上下联动,全力做好社保业务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金融信息系统优势,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湖北省社银平台接口规范》标准,加快与人社部门信息系统对接,实现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与农业银行相关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四、关于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手续费

(一)持卡人凭社会保障卡领取社保待遇时,农业银行免收每月前2笔,每笔不超过2500元的本行异地、省内跨行取现手续费。如农业银行有比以上更优惠的政策,按照合作银行优惠政策执行。

(二)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农业银行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农业银行应免收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本行异地、省内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

五、关于规范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合作项目

各级人社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建立合作长效机制,推进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发挥实效,坚决落实合作协议。要建立高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禁止人社部门以社会保障卡建设的名义,向当地农业银行收取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合作资金以外的项目资金,禁止将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合作项目资金用于信息化建设无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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