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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认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6-19】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湖北省境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机构,必须经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确认资格、办理《湖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单位资格证书》后,方可按规定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并按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已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和营业范围中允许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三、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估价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取得建设部、人事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或至少有三名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湖北省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同时应有一至二名取得省物价局颁发的湖北省价格评估员资格证的人员;

四、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财产及经费;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申请办理《湖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单位资格证书》的程序及必须提供的有效证件:

一、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权力机构批准其成立的文件,以及向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申请办理资格证书的报告,向省建设厅领取《房地产价格评估单位资格申报表》;

二、申报表填写后,经批准其成立的部门《机构》签署意见,由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确认、加盖公章后,逐级上报至省厅;

三、经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审查、签发《湖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单位资格证书》;

四、经所在地物价部门办理相应的收费手续,按经营收费进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亦按照上述要求办理资格证书。

第六条省建设厅、省物价局每二年将对取得《湖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单位资格证书》的机构考核一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从事其业务,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费;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停止收费。

第七条取得《湖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单位资格证书》的机构,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规定的估价程序,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真实、客观、公正地作出估价结果;对估价结果承担责任,并作为定价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未取得《湖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单位资格证书》的机构,其估价结果无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立契手续,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物价部门不允许其收费。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由省建设厅、省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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