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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
【发布时间:2015-06-12】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     办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办事流程:

        1、申请单位先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后,再向所在地县(市)及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所在地县(市)及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由申请单位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申报材料:

        1、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申报表;

        2、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拆迁行政主任部门的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5、法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师、房地产估价师、会计师、律师各不少于1人;

        7、办公场所证明;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以上申请材料未注明的,均应提交原件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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