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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5-06-12】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实施机关:

    荆州市教育局

    (三)设定条件:

    1、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和法人条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

    3、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老师资格,并经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4、举办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5、举办者须有足够的资金或合法的资金来源,提供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资金拥有证明。举办者应以培养培训人才为目标,以特长、技艺为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班)结余资金中取得合理回报。

    (四)设定程序

    申请受理审批注册

    1、申请

    申请单位或个人依据申请要求,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方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申请资料包括:申办报告(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姓名、身份、住址及资格证明以及决策机构人员名单、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拟聘教师及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资金及财产有效证明材料、教学资料、装备配置资料。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受理

    市教育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市教育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市教育局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批

    (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市教育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教育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给筹设批准书;市教育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批的时限。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市教育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市教育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注册

    市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举办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法规到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五)办理审批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六)接收申请处室及联系方式

    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电话:0716-8259805    传真:0716-8259805

    地址:荆州市沙市区北湖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大楼3楼)

    邮编:4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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