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24号)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办“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范围及条件 洪湖市公共场所单位
申请材料 一、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2、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复印件;4、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道图;6、卫生管理组织、人员及制度;7、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公共用品、经营场所、集中空调系统);8、布草委托清洗消毒合同书复印件;9、属新、改、扩建工程的,须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10、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二)申请变更(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道路名称、门牌号变更等)
1、变更申请书;2、变更名称提供: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供:a、原、新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b、法人代表任命文件(变更负责人提供转让合同或合伙企业合同);4、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申请延续
1.延续(复核)申请书;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公共用品、经营场所、集中空调系统);7.原卫生许可范围和布局、设备、设施等有无改动的书面说明。
(四)申请注销
1. 卫生许可证原件;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3.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4.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4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4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